偃师区人民法院
诉调对接中心工作规则
一、成立的意义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构建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新模式,为深入推进偃师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工作,现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工作原则
第二条 偃师区人民法院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做好与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对接,将辖区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纳入党委领导、法院主导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三、机构设置
第三条 偃师区对接诉调中心在偃师区人民法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偃师区人民法院,下设各行业调解工作室在各行业协会办公。
四、人员设置
第四条 偃师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现有十名调解员,及两名书记员,调解员按照当年调解案件数量配比不定期增加,新招聘的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满二十三周岁不满六十五周岁,特别优秀者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2、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3、有公心,有正义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热心人民调解事业;
5、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基本法律知识;
五、工作职责
第五条 偃师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依法组建,依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1、调解员要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原则、诉讼服务中心对涉诉调解工作予以指导;
2、调解员应自觉接受偃师区人民法院的监督与管理;
3、诉调对接中心要在诉讼服务中心指导下,完善工作流程、工作纪律、人员分工、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4、拟定诉调对接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5、组织开展诉前委派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工作;
6、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7、组织开展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工作指导与业务培训;
8、与诉调对接相关的统计、宣传和调研工作;
9、其他需要协调处理的工作。
六、日常运行
第六条 在偃师区人民法院设立4间调解室,配备8名调解员,开展日常调解工作。设立1间书记员办公室,配备2名书记员处理日常调解外业务工作。在鞋业协会设立一间偃师区人员法院鞋业调解工作室,配备一名行业调解员开展行业调解。在摩托车协会设立一间偃师区人民法院摩托车业调解工作室,配备一名行业调解员开展行业调解,其他行业协会待设立。
七、案件的流转
第七条 偃师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委派调解;
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予以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审理中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同意由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委托调解函,将案件移转至诉调对接中心委托调解。
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以及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直接受理的纠纷,均应录入人民法院调解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处纠纷,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诉调中心接受委派或委托的调解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解程序,30日内调解不成的及时流转立案程序。30日逾期后仍有调解成功可能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10日。延长10日内仍不能调解成功的,及时流转立案程序。
八、 费用
第八条 诉调中心接受的委派或委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已履行或者不需要出具相关文书的,不收取费用。
诉调中心接受的司法确认调解,经调解后出具裁定书的不收取费用。
诉调中心经委派或委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需要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