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区人民法院
诉调对接中心工作实施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内容,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构建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新模式,为深入推进偃师区人民法院诉调中心工作,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偃师区人民法院应当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协作,主动融入党委和政府领导的诉源治理机制建设,做好与创建“无讼”乡村社区、一体化矛盾纠纷解决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对接,将辖区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纳入党委领导、法院主导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第二条 偃师区人民法院应当与纳入本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的调解组织加强合作,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鉴定员、公证员、基层工作人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知识分子、老政法干警)以及在当地或者行业内享有一定声望的人员担任特邀调解员,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
特邀调解组织应当推荐本组织中适合从事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加入名册,在名册中列明的调解员视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第三条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动排查、调处本行业、本区域的矛盾纠纷;
(二)受理当事人申请调处纠纷;
(三)调处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调解的纠纷;
(四)为人民群众提供专业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
第四条 调解案件的受理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方式解决。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分流至诉调对接中心委派调解;
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予以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审理中的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同意由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的,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委托调解函,将案件移转至诉调对接中心委托调解。
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以及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直接受理的纠纷,均应录入人民法院调解管理平台集中管理。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处纠纷,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第五条 调解案件时长
诉调中心接受委派或委托的调解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解程序,30日内调解不成的及时流转立案程序。30日逾期后仍有调解成功可能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10日。延长10日内仍不能调解成功的,及时流转立案程序。
第六条 经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人民法院诉前委派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协议内容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登记立案出具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法对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告知当事人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另行起诉;
(二)人民法院诉中委托调解的,当事人要求出具调解书的,由原审判组织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不同意变更的,依法对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
(三)当事人申请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的,参照委派调解处理。
第七条 经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由诉讼服务中心登记立案;
(二)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
(三)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自行受理调解的,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解决。需继续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应填写结案报告,载明终止调解的原因、案件争议焦点、当事人交换证据情况、无争议事实记载、导致其他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的行为以及其他需要向法院提示的情况等内容,对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在结案报告中提出明确意见,并于三日内连同全部卷宗材料退回诉讼服务中心,由诉讼服务中心进行分案。诉讼服务中心根据案件类型、标的额和当事人争议情况,在登记立案时依次选择小额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将案件分流至相应审判团队。
第八条 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理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协议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或手机客户端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线上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当事人线下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第十条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加盖特邀调解组织公章或者经特邀调解员签字的调解协议原件;
(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双方当事人的有效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并要求当事人于三日内补正,补正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诉调中心应当要求当事人签署书面承诺书,承诺书应明确载明: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不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果因该协议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愿意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
(二)不属于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六)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三十日申请的。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发现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十三条 调解案件的审查
经诉调对接中心调解的案件需要出具文书的,由速裁团队中指定的员额法官与诉调对接中心衔接,负责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的审查。
第十四条 费用
诉调中心接受的委派或委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已履行或者不需要出具相关文书的,不收取费用。
诉调中心接受的司法确认调解,经调解后出具裁定书的不收取费用。
诉调中心经委派或委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需要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案件,诉讼费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