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数月未见影,
四查结果半点星。
失信限高初闻听,
立即还款一身轻。
“我马上就把执行款打过去,请不要将我列入黑名单……”。8月19日,当被执行人张某在电话中得知自己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将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措施时,主动要求还款。
据悉,自2016年3月始,偃师某加工厂开始为张某经营的某鞋厂加工鞋面,截止2019年2月,双方结算后,张某尚欠加工款15000元,偃师某加工厂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2021年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干警通过调查,仅发现张某有1700余元的存款,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在穷尽相应执行措施后,告知张某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就这样,张某迫于失信、限消的惩戒压力,主动还清了全部欠款及利息,实现了案结事了。
那么,限制高消费都包括哪些内容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