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偃师法院执行局吗?我是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区交巡大队工作人员,我们近期刚扣押一辆酒驾的车辆,通过在系统中对车主查询,发现该车辆车主系偃师法院的被执行人,车辆亦是被查封车辆,请你们核实后与我交巡大队对接。”
4月28日,在接到电话后,偃师区法院执行局核实后立即派出精干力量赶赴伊滨区。
案情回顾:
洛阳某家具公司申请执行石某夫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即向被执行人石某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二人却未实际履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仅有一辆汽车,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及时对该车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查封登记,但由于未能掌握车辆的行踪,无法对石某的车辆进行扣押。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依法将石某夫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然而困于“查人找物”难题,案件就此陷入了僵局。
4月28日,当接到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区交巡大队提供的执行线索后,偃师法院执行局立即抽调干警前往进行交接。到达目的地后,执行干警与交巡民警快速对车主及车辆信息进行了核对,随后办理了交接、扣押手续,最后在法院公安的共同见证、配合下,前往停车场对被执行人石某车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终顺利将该查封车辆扣押至偃师法院指定停车场。
下一步,偃师法院将依法对该扣押车辆进行评估拍卖,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