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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应重点把握六个环节

发布时间:2012-08-27 17:00:50


                            基层法院服务新农村应重点把握六个环节

                                           张海瑜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富,农村稳则社会安”,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着眼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的一项历史任务,也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路、新方向。它不仅在全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更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特别是占法院总数80%的基层法院处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是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保障者。

一、履行职能,把好维护社会稳定环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只有农村发展了,农民富裕了,社会基础才会牢固,国家才会繁荣昌盛。建设新农村就是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为人民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就是要忠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破坏农村社会稳定和影响社会安定的一切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好各类民事纠纷案件,平衡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人民内部团结。要依法审理各类行政案件,重点审理好涉及城市拆迁、社会治安、社会保障、农民负担等行政案件,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促进官民和谐。要认真审理涉及自然资源配置、环境保护的案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增强可持续发展力。要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地以调解方式结案,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积极参与平安建设,认真落实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推动调处矛盾纠纷多元化机制的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创造能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基层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处在解决人民矛盾纠纷的第一线,直接与广大农民群众打交道,通过处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邻里矛盾,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基层群众解难,在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百姓对法院的了解首先是从与他们经常打交道的法庭开始,百姓对法院的信任程度取决于法院是否司法公正,是否真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保障了一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这是基层法院的公信力所在。公信力提高了,党委政府就会放心,人民群众就会满意。有统计表明,法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总量占到了全部案件总数的80%左右,在占总量不到20%的刑事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因为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特别是在新的形势下,农村因宅基地引发的民事纠纷、土地生产承包过程中引发的合同纠纷和因赡养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大。如何防止人民内部矛盾发生激化?如何对农民群众做好解疑释惑、定纷止争、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人民法庭和基层法院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的作用尤为重要。因此,基层法院应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坚决打击农村各类犯罪活动,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处理好“三农”中涉及法律的各种问题,化解涉及农民权益的各种矛盾纠纷。同时,要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服务大局,把好促进经济发展环节

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始终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内容。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立足点、出发点和着力点。要加强涉农案件的审判工作力度,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我国有8亿多人口在农村,农民生活水平能否提高、农村社会是否稳定,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在解决“三农”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在“三农”问题中,农民问题尤为重要。因此,搞好新农村建设最终目的就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基层法院是为广大农民群众进行法律服务的窗口,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从以下几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方面,突出在为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农村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服务保障作用。二是为夯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经济基础服务。主要是在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村劳动力转移、土地经营权流转等领域发挥保障作用。三是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服务,着重为农村公路建设、村庄集镇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服务。四是为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五是在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支持。在各类案件的审理中,要紧紧围绕生产发展这个中心工作,从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局出发,认真审理各类涉农经济纠纷、各类土地承包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等纠纷,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围绕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农业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非法侵占耕地和耕地大量减少而导致上诉上访等问题,基层法院应妥善调处矛盾纠纷,优化经济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普法宣传,把好法治进村入户环节

民主法制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司法机关的基层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着眼于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针对审判工作中带有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政府和有关涉农部门提出司法建设,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案件,以此推动农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是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培养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新型农民。但是,由于文化教育的局限、法律知识的缺失和信息交流的闭塞,农民在法律方面明显是弱者,更加需要司法机关的关怀和帮助。因此,基层法院要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和矛盾纠纷,积极采取公开审理、巡回办案等方式,向农民广泛宣传与他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提高农民参与民主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当然,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城镇化步伐也在逐步加快,农村的一些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过程中,还会出现大批的法盲农民工,基层法院应针对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法律观念淡薄、自我维权意识较差等情况,定期组织法官深入乡村农家、工矿企业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村、送法入户活动,使广大农民工初步掌握就业必需的法律知识,尽早成为“知法、守法、护法”的新型农民,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早摸底排查,给广大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从而推动涉及“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为新农村建设助力,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和谐稳定。

四、司法为民,把好便民诉讼环节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关注民生、构建和谐是新时期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审判工作必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推进审判工作的着力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审判工作的落脚点,公正高效地处理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着力维护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把十七大精神落实到保障和服务民生中去,真正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处于农村审判工作的最前沿,应充分发挥调处职能,及时、公正、高效地解决好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依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利民、便民宗旨,加强对农民的诉讼指导和诉讼风险提示,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广大干警司法为民理念的不断增强,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各种便民、利民诉讼措施也纷纷出台,不仅方便了群众诉讼,同时也受到了广大群众的普遍好评。一是多数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都设立了“立案大庭”,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宽松的诉讼环境。大厅内备有笔墨诉状、开水、桌凳及法律知识小册子,同时“诉讼收费标准”、“诉讼风险提示”及各业务部门分布图均公示上墙,悬挂于大厅显著位置,便于群众查看和参与诉讼。二是成立“速裁法庭”。凡属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均由速裁法庭当庭立案,当庭调处,力争当日结案,保障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三是坚持“巡回法庭”。利用农村农忙时节,将法庭设在田间地头,就地开庭、就地审理、就地解决,既体现了人文观念、以人为本,方便群众诉讼,而且不误农时,实现审教结合,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四是拓宽立案渠道。公开法院及人民法庭电话号码,对确有特殊情况,属特殊案件的农民群众,实行预约立案、电话立案、口头立案,方便农民群众诉讼。五是积极推行“减、缓、免”制度。对那些确有经济困难而暂时或交不起诉讼费的农民群众,依程序及时办理减缓免手续,使案件及时进入诉讼程序,确保这部分农民群众能打得起官司。六是加强诉讼调解,减轻群众讼累。近年来,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积极探索庭审方式改革,建立了调解网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深入基层,深入农村,就地进行诉讼调解,缩短了诉讼周期,减轻了农民群众的讼累,有效节约了诉讼资源,保障了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五、创新发展,把好促进社会和谐环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就是建设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正义、诚信与友爱、充满活力、社会安定、秩序井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只有通过法治建设,才能保证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构建美好和谐社会对基层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创新发展。发展是永恒主题,创新是法院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基层法院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力量,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重点要在以下方面下功夫:一是要注重基层基础建设。司法审判工作难点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基层作用发挥好了,就可以使大量纠纷解决在当地和萌芽状态,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必须大力加强基层法庭建设,重心下移,抓基础,抓基层,抓队伍,练好基本功,切实解决基层法庭人员、经费、设施等制约因素,夯实司法审判工作根基。二是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坚持和发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同时善于思考,用心研究、总结、提高、升华司法审判工作特点,准确把握司法审判工作的规律,不断创新工作理念体制,努力实现持续全面的发展。三是要注重综合治理。基层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承担着司法及社会管理双重职能,必须克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坚持综合施策,诬蔑齐抓共管。在工作依靠上,自觉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及时汇报,加强与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交流,争取支持,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工作思维上,要善于将法律思维与政治思维相结合,将适用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结合,从“案件之中”、“案件之外”,全方位、多角度思考问题,化解矛盾,在工作方式上,积极创新,大但探索,研究新情况,制订新措施,确保工作实效。在工作重心上,突出审判重点,加强流程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统筹协调审务、政务、管理各项工作,抓重点,促全局;抓单项,促整体;提升全面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环境。

六、人才兴院,把好司法公正环节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条件下,基层法院承担着“五大责任”,即保障民主自由的责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责任,实现公平正义的职业责任,促进诚实守信的道德责任,引导社会文明的文化责任。要履行好“五大责任”,必须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审判队伍。要在审判思维方法上努力做到“七个树立,实现七个转变”,即牢固树立稳定是和谐的基础、和谐是稳定更高境界的意识,努力实现从单纯求稳定到全面谋和谐的转变;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意识,努力实现从为民作主行使司法权到受民之托行使司法权转变;牢固树立促进人人有责、保障和谐案案相关的意识,努力实现从单纯的案件裁判者到和谐社会保障者、建设者的转变;牢固树立时时从大局出发、处处从宏观考虑的全局意识,努力实现从单纯办案到立足大局处理各种矛盾的转变;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基石的意识,努力实现从靠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到靠良好形象的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转变;牢固树立追求实质公正的意识,努力实现从依靠证据规则简单认定法律事实到用尽司法手段努力查清客观事实的转变;牢固树立注重审判质量、诉讼成本和办案效果的意识,努力实现从满足于完成办案任务到打造司法精品、谋求最低司法成本、追求最佳司法效果的转变,从而在更高、更深、更实的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法律业务、清正廉洁、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人才选拔到人民法院的领导岗位。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和司法能力,做到能审判,善协调,会管理。进一步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强化法官职业意识,提高法官职业技能,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健全法官职业保障。进一步加强司法廉政建设,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建立科学的内部权力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诉讼体制自身的监督制约作用。健全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维护司法廉洁。

经济要发展,社会要和谐,法治要进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就是建设和谐发展的新农村,基层法院既是新农村建设的建设力量,又是新农村建设的保障力量;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基层法院要完成肩负的重任,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切实加强审判和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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