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轮奸的段某,事发后逃亡12年;参与盗窃的田某,事发后逃亡30年,难逃法网选择自首,二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偃师法院审结了两起涉案在逃多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段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情回顾:
案例一:
2007年7月16日夜,偃师市某镇的曹某等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以玩耍为由将被害人张某、柳某从家中骗出,曹某等人在菜地相继强行对柳某实施了奸淫。
当夜,同镇的郭某、秦某(均已判刑)骑三轮摩托车经过案发地时,看到被害人等人后,秦某强行将被害人张某带到附近一房子附近,郭某、秦某对张某实施了奸淫。而后,郭某又将张某带到被告人段某负责看管的猪场,在该猪场一房间内,郭某与被告人段某先后对张某实施了奸淫。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报警。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段某在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主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轮流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依法惩处。系共同犯罪,不分主从。因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系初犯,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段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二:
1989年10月18日夜,偃师市某镇的田甲(已判刑)纠集被告人田某及同村田乙(已判刑)到偃师县邙岭乡面粉厂北库房盗窃存放于该库房的袋装聚氯乙烯树脂粉。田甲、田乙用菜刀将该库房后窗窗棂砍断,相继钻窗入库,被告人田某在外接应,将聚氯乙烯树脂粉64袋,每袋25公斤,共计1600公斤盗走,藏匿于附近一拖拉机车库内。次日,被害单位报警,公安民警现场勘查,顺洒落聚氯乙烯树脂粉追踪,起获赃物,并将田甲、田乙抓获。经调查,上述聚氯乙烯树脂粉每吨价值人民币4000元,1600公斤总计价值608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外逃至陕西、甘肃等地,2020年5月7日到偃师市公安局邙岭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田某在作案30余年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所盗赃物已追还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田某认罪悔罪,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法官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不会缺席,切不可心存侥幸,触犯法律的底线,违法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奉劝在逃的犯罪嫌疑尽早主动投案自首,还能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