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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偃师首例涉疫情诈骗案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0-07-23 17:42:53


近日,偃师法院公开宣判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被告人薛某某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发布出售测温枪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最终获刑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将非法所得退赔两名被害人。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初,被告人薛某某在新闻上看到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测温枪需求较大,有人利用虚假出售防疫紧缺物资的方式进行诈骗,就萌生了利用虚假出售测温枪进行诈骗的念头,在其微信群和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测温枪的消息。2020年2月7日,福建省南安市的苏某某在微信群看到薛某某发布的消息后添加其微信好友,薛某某向其发送自己的手持身份证照片获取苏某某信任后,诱使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卡先后向薛某某转账人民币98600元,之后不再回复苏某某消息。2020年2月11日,偃师市城关镇的张某某在微信上联系做中介的朋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黄某某购买测温枪,黄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薛某某,薛某某以同样的方式获取黄某某、张某某的信任后,诱使张某某分三次向其建设银行卡上转账共计100400元,期间,被告人薛某某分三次退还被害人苏某某40740元,之后将黄某某的微信好友删除。以上薛某某共计诈骗158260元,并将其挥霍。

偃师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5826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系在疫情期间利用网络发布出售测温枪的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薛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系初犯,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薛某某表示服从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之时,不法分子却利用疫情进行诈骗,大家一定要保持理性,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防疫用品,切莫轻信他人,谨防上当受骗。同时警告那些心存侥幸意欲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任何以疫情防控为名实施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触犯刑法规定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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