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法院于6月12日公开审理的马甲、马乙滥伐林木案于6月17日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马甲、马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在林业部门建议并征得二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二被告人与偃师市府店镇佛光村签订了委托补种树木协议,由二被告人支付佛光村委会2800元,委托种植树木140株。种植地址初步选在偃师市府店镇佛光村十三位无名抗日烈士陵园。
6月19日上午,承办此案的郭卫东法官、陈晓波检察官一行在佛光村委主任裴世有的带领下来到该烈士陵园,实地查看选址现场。具裴主任介绍:佛光村原名佛光峪,抗日战争时期曾是嵩山抗日根据地中心,1944年12月,日伪军占领佛光峪,有13名八路军战士牺牲在这里。战斗结束后,当地群众将这13名烈士安葬并认真看护。多年来社会各界捐助建设陵园,现在的烈士陵园里松柏林立,肃穆安静。裴主任对司法机关既惩治犯罪,又修复生态、保护英烈遗迹的举措表示赞赏。
随后,一行人在烈士纪念碑前默哀、鞠躬,以表达对先烈的缅怀与敬仰之情。
郭法官说:被告人并非复植补种就完事了,对所补种的林木,要承担抚育管护责任,必须保证成活率。造林数量、植树规范等须经过林业部门的验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这有利于被告人通过具体的复植补种,最大限度恢复森林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