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在偃师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张川川努力下,2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案情回顾:2017年2月22 日,在207国道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造成两车受损,双方受伤。经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被执行人许某赔付郭某所受损失151222.35元。判决生效后,许某并未履行义务,郭某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调查中发现被执行人许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许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某履行债务的义务。
事情悬而未决,执行法官也一直关注。近期,获知被执行人许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通知郭某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后,本院执行法官张川川马上与许某进行联系,要求许某限期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当事人双方提建议、促沟通,告知许某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对许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冻结相关财产,让许某不再有拖沓的理由和空间。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郭某也收到了被执行人许某支付的赔偿款。至此,该起案件在恢复执行后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