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上午,偃师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内,一位70岁老人用颤抖的手写了一封感谢信:“我真心感受到,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官执法公正、执法为民,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证。”他写完后激动地念给大家听,用朴实的语言向法官表达感谢之情。
案情回顾:
2001年期间,原告潘某给被告张某、郭某的工地供土,经结算,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六张书证,证明欠原告拉土款等共计42757.01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付,原告无奈诉于法院,偃师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追加已去世的郭某的继承人为被告。
最终,经审理后偃师法院判决由被告张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某42757.01元及利息。张某上诉至洛阳中院,洛阳中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潘某拿到生效判决书,于5月14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执意要给法官送锦旗来表达谢意,法官婉言谢绝后,潘某写下感谢信。
群众的认可是对法官的最高赞誉,群众的满意是法院工作前进的动力。偃师法院全体干警将继续努力,坚守对公正与效率的信仰,提升法官职业道德水准,提高司法能力,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