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7月上午,一面锦旗悄无声息的出现在偃师法院东门岗,锦旗上写有:“感谢偃师市人民法院师淑桃法官,公平公正,执法为民”。通过联系这位送锦旗的村民王某,才得知王某要将锦旗给师淑桃法官,但怕法官不愿意收,才偷偷将锦旗放在东门岗。“请将这面锦旗送到师法官手上,这样我才能安心,才能表达我对师法官的感激和敬佩之心”。
案情:
原告自1998年12月当选为被告某村委会干部,负责现金出纳工作,至2014年12月底辞职。辞职时被告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村委原会计给原告出具了任职期间应发工资单,载明了被告拖欠工资44880元的事实。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但仍欠原告工资12380元。2019年4月19日,原告申请仲裁,偃师市仲裁委以原告超过仲裁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诉于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村委会并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辩称原告诉称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系劳动争议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仲裁前置,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师法官接到案件后,了解到双方争议较大,经多次调解无果,按原定时间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两位证人均已七十多岁,一位证人耳朵有点聋,为了能让他听清,师法官就坐在他身边趴在他耳边说话,另一位证人腿脚行动不便,师法官就和书记员小心搀扶,一举一动都感动着双方当事人。
本案经依法审理,原告提供有工资结算证明、证人证言均可证明截止2014年12月底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44880元。因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欠款32500元,仅余1238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23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拿到判决时,激动地说不出话来,送来锦旗聊表心意。
法律评析: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干部与村委会工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需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只能按普通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原告王某虽向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畴和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期限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局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的规定,本案可按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法官简介:
师淑桃,偃师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自1990年大学毕业分配到偃师法院工作至今,整整30年,今年她就要光荣退休了。她从参加工作那一刻起,就牢固树立起法律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办大案、挑大梁,取得了优异的成绩,30年来共审理各类案件千余件,多次被偃师法院评为先进个人、办案能手;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荣记个人三等功,荣获洛阳中院个人嘉奖、“五好法官”;被洛阳市政法委授予“洛阳市政法系统先进工作者”光荣称号。
30年来,师淑桃法官寓情于法、爱岗敬业、亲民、爱民,诚心待人。她一直坚持“认真细致”的办案风格,在审判中讲究一个“细”字,突出一个“正”字,把好一个“严”字,确保每一个判决公正严谨。对待当事人就像对待亲人一般,说话总是和风细雨,面带笑容,讲法析理,让人心服口服。一桩桩、一件件疑难、复杂案件都是在她那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说教”中圆满解决的,在她身上展现出新一代女法官“帼国不让须眉”的风采。要问她为什么快退休了还那么拼,她总是笑笑说“站好最后一班岗”!是呀,她已经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诠释一名“人民法官”的责任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