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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法院:一次调解处理三起纠纷,这个班儿加得值!

  发布时间:2020-04-02 20:59:50


41日中午1时正是下班时间,偃师法院第六号审判庭内却传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瑜的声音,原来她正在对一起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保险纠纷案进行调解。

案情:

2019111913时许,被告任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偃师市邙山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关镇杏园村路段,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刘某(河北人,常年与偃师市鞋业市场有业务往来)驾驶的原告河北省石家庄市某保险公司承保的小轿车相撞,造成任某受伤,两车及路边围档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偃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的小轿车在原告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赔付该车车辆损失121864.64元,现依据责任划分,原告向被告任某行使代位求偿权,追偿85305.25元,故诉于法院。

案件受理后,张院长了解到该起交通事故如果处理不好,可能引发多起纠纷,首先是车主刘某会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其垫付给任某的18000元,而任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会向刘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这样一来,各方当事人均会增加诉讼成本。如果能在这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把这些纠纷都化解掉,才能真正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于是,张院长为了顺利化解纠纷,在开庭前已经着手制定调解方案。

庭审过程中,张院长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赔偿项目标准,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庭审及调解活动一直持续到中午1点多,历时2个多小时,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一、原告因车辆损失向任某追偿数额与任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数额相互抵销(任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在此调解协议中处理完毕,永无纠葛)。二、车主刘某向任某垫付的18000元,由原告直接向其支付。三、其他事宜,双方互不追究。至此,一次调解处理三起纠纷,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责任编辑: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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