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院党组关于推进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决策部署,2月21日上午,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海瑜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一起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原告某保险公司因与被告赵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赵某某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该案依法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张院长考虑到本案被告未到庭,案件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缩短诉讼周期、提升诉讼效率、减少人员接触,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并通过“云庭”客户端在线审理。
在向当事人释明原因、征得同意后,在线庭审如期进行,整个庭审顺利流畅、程序严谨,原告代理人对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通过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真正达到了“线上线下一个样”的审理效果。
这也是偃师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次适用独任制方式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下一步,偃师法院将全面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繁简分流工作新机制,力争将改革试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背景知识:民事诉讼一审普通程序为什么可以适用独任制?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0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洛阳成为改革试点地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