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到期债权的方法,既为申请人追回了拖欠款项,又使案件如期执结,取得双赢的良好效果。
原告范某诉被告河南省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偃师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河南省某公司于2018年底和2019年底之前分批履行义务。然而被告未如期履行,原告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被告2018年年底之前应当履行的义务。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立即对被执行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而后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了解案情时,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经过债权梳理,执行干警最终查到被执行人在第三人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处的到期债权,依法向其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过执行法官的积极沟通,第三人某建设公司项目部如期将到期债权19.4万元汇入法院执行账户,该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