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偃师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被告人石金龙、王浩龙、王梦怀、张保险、李向伟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本院判处八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偃师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7以来,被告人石金龙、王浩龙为争夺偃师市岳滩镇的摩托车及配件发往湖北的线路,先后纠集被告人王梦怀、张保险、李向伟和岳滩镇东庄村的杨贵博(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暴力为手段,报复为目的,在偃师市岳滩镇至偃师市高速引线区域内,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石金龙、王浩龙为纠集者,王梦怀、张保险、李向伟、杨贵博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为方便联系,成立一个微信群,微信中有石金龙、王浩龙、王梦怀、李向伟、杨贵博等人,并商定谁发现竞争对手有发往湖北线路的车辆即在群内予以告知,然后由石金龙、王浩龙指示、组织人员进行打砸。同时石金龙担心砸车时开自己车辆被对方认出,与王浩龙一起购买一辆无牌号报废五菱面包车和一辆白色无牌号报废三菱越野车,专门用于作案时使用,又从偃师市翟镇镇购买了只露眼睛和鼻子的毛线帽子(蒙面头套),并让王梦怀准备了钢管和用灭火器改装成的喷漆桶,还在三菱越野车前面加装保险杠以方便撞击竞争对手货运部的车辆。此后,石金龙、王浩龙、王梦怀等人若发现竞争对手发往湖北的大货车,便在微信群内相互联系后,遂驾车携带钢管、蒙面头套尾随前往,并对竞争对手及其货运部所发湖北线路的车辆进行打砸,严重干扰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金龙、王浩龙、王梦怀、李向伟、张保险伙同他人目无国法和社会公德,为争夺某个区域内的营运线路,多次持械对他人人身及财物进行打砸,肆意进行破坏,其中石金龙、王浩龙、王梦怀、张保险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二级,同时又多次持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应属情节恶劣和情节严重;被告人李向伟伙同他人多次在交通主干道上持械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应属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石金龙等人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属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石金龙、王浩龙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事前预谋并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王梦怀、张保险、李向伟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活动负责。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近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维持对五被告人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