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偃师市某鞋厂老板化某主动找到偃师市法院执行法官,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并请求执行法官解除对该鞋厂的强制执行措施。
张某诉某鞋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该鞋厂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3200元。判决生效后,该鞋厂未在法定期限履行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对被执行人偃师市某鞋厂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该鞋厂的资金状况良好,有能力偿还欠款。为了促使被执行企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主动联系了该鞋厂负责人化某,并详细告知其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以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在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之后,8月27日,某鞋厂主动将欠款送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