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上午,偃师市人民法院卫法官在办公室里正在解决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被执行人张某已当庭履行一部分,态度较好并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但该案另一被执行人王某却一直在躲避执行,卫法官与另外两名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王某家中,王某刚好到家取自己的物品,卫法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到法院。
据了解,2017年8月14日,被告王某驾驶自己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刘某,与被告张某在路口相撞,刘某经抢救无效致使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的家属董某等人将王某、张某诉至偃师市人民法院。2018年1月15日,该院作出(2018)豫038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赔偿225549.18元,被告王某赔偿134940.41元。
王某被传唤至法院后,在问及该如何解决该案件时,王某称自己头疼,在家休息没有找到工作,待自己再过几个月后找到工作后逐月偿还。然而申请人听到后称王某自事故发生后一直未与我们照面,也未赔偿一分钱,不同意王某所说的办法。因王某态度蛮横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卫法官依法办理拘留手续,于2018年4月20日下午将被执行人王某送至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