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申请执行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赔付原告赵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共计52218元,本案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赵某承担300元被告刘某承担876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20岁,还在上学无能力偿还申请人,没有经济来源,家中生活条件困难。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某名下的财产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能较明显划分出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案件中被执行人刘某家庭生活困难,且正在上学没有经济收入,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