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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执行生效调解书是否构成拒执罪

发布时间:2017-12-08 15:18:59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方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8月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作出了立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书、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也应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调解书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责任编辑:张鹏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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