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到知命之年,本该修身养性。孰料,恶习难改,再隔十七年,竟再行偷窃之事,终给自己惹来牢狱之灾。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8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赵某来到进贤县某小学旁“阳光乳业”店内,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的时候实施扒窃,盗取李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6手机一部,经估价,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85元。
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2017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3985元并取得谅解。
据了解,被告人赵某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4月被进贤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因盗窃于1999年11月被南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了受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