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统一部署,依照我院《关于分段式执行流程结合执行警务化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我院将执行案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交由集中执行查控组负责快速办理,集中执行查控组负责所有案件的财产查控以及简易快执案件的执行工作,实现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分段集约的有机结合。其他案件由集中执行查控组查控后交由执行实施组办理。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繁简分流要以严格依法和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执行人员的合理调配,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精细办理。
第三条 简易快执案件可包括以下几类:
(一)已采取保全措施,其中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账户等可足额清偿债权的;
(二)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愿意主动履行的;
(三)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双方有和解可能的;
(四)通过“四查”,案件能得以执结的;
(五)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第四条 集中执行查控组实行“1+N”团队式作业,由一名执行法官加7名助理(包括书记员、法警)组成。
第五条 案件由立案庭立案后,可以首先分案至集中执行查控组,由该查控组集中完成案件的财产查询工作。此后,根据财产查询结果,对于简易案件,由集中查控组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对通过集中“四查”后,在一个月内不能执结的案件,交由集中执行实施组强制执行。
第六条 简易快执案件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执结。
第七条 建立简易快执案件集约办案模式,合理设置集中执行查控组内部的业务分工,切实做到集中办公、集中送达、集中查控,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办案绩效考核机制,科学、合理地制定集中执行查控组和集中执行实施组人员的考核方法及办案指标,建立健全与繁简分流办案机制相适应的人员分类考核体系。
第九条 进一步完善将执行案件繁简分流与主动执行、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相结合;将邻里纠纷、婚姻家庭、标的较小的此类案件,引入我院诉讼调解中心调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偃师市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九月十八日